-
1
对试验疫苗的任何成分(包括:鸡蛋、卵清蛋白等)有过严重过敏史,如过敏性休克、过敏性喉头水肿、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反应);
-
2
流感患者或3个月内有流感样症状者(发热〈腋下体温≥38℃〉,伴咳嗽或咽痛之一);
-
3
既往有任何疫苗或药物严重副反应史,如研究者判定不宜入组的过敏、荨麻疹、皮肤湿疹、呼吸困难、血管神经性水肿等;
-
4
接种前3天内,患急性疾病或处于慢性病的急性发作期;
-
5
入组前接种其他灭活疫苗间隔少于7天,接种减毒活疫苗间隔少于14天;
-
6
入组前3天发热或正在使用解热镇痛药和抗过敏药物;
-
7
入组前3个月内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或其它免疫调节药物(定义为连续使用超过14天),如糖皮质激素剂量为≥0.5mg/kg/天(吸入性和局部糖皮质激素不受限制);
-
8
入组前6个月接受过血液或血液相关制品;
-
9
已被诊断为患有先天性或获得性的免疫缺陷;
-
10
患有可能干扰研究进行或完成的严重的疾病或先天畸形(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者判定不宜入组的:患有哮喘等呼吸道疾病或慢性支气管炎发作期间、唐氏综合症、地中海贫血、心脏病、肾病、自身免疫病、遗传性过敏体质、格林巴利综合症、现患皮肤疾病等);
-
11
已被诊断为患有可能干扰研究进行或完成的全身性疾病,例如研究者判定不宜入组的:结核、病毒性肝炎和/或人类免疫性缺陷病毒HIV感染;
-
12
有惊厥、癫痫、脑病和精神病史或家族史;
-
13
存在肌肉注射禁忌症,例如:已被诊断为患有血小板减少症、任何凝血障碍或接受抗凝血剂治疗等;
-
14
无脾、功能性无脾,以及任何情况导致的无脾或脾切除;
-
15
计划在研究结束前搬离本地或在预定研究访视期间长时间离开本地;
-
16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可能干扰对研究目的评估的状况。
-
17
1-16为首剂排除标准
-
18
接种前新发现或新发生符合首次排除标准的情况(除推迟接种标准外)
-
19
接种疫苗(试验疫苗)后出现不良反应(包括但不限于);
? 接种后48小时内出现:
- 高热(腋窝温度≥39.5°C),伴或不伴惊厥;
? 接种试验疫苗后出现:
- 脑病;
- 癫痫发作。
-
20
其它严重不良事件:根据其治疗需要决定是否终止试验疫苗接种
-
21
研究者评估认为需终止试验疫苗接种的任何其他原因
-
22
18-21为第2剂排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