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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符合 DSM-5 精神分裂症谱系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双相及相关障碍、焦虑障碍、强迫及相关障碍、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等精神障碍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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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近 1 年内有自杀未遂史;或目前存在高自杀风险;或筛选期或基线期的汉密尔顿抑郁量表-17 项(HAMD17)第 3 项(自杀)评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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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继发于某种全身性疾病或某种神经系统疾病所致的器质性精神障碍的抑郁发作,如甲状腺功能减退引起的抑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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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线期的 HAMD17总分与筛选期相比,减分率≥25%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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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伴有严重的或不稳定的心血管、呼吸、肝脏、肾脏、血液、内分泌、神经系统或其他系统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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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现病史或既往史中曾有惊厥发作;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增加惊厥发生风险的疾病;或受试者目前正在接受的药物或其他治疗会降低惊厥发生阈值;不包括儿童期单次发作的高热惊厥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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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已知对广藿香、陈皮、豆蔻、草豆蔻、苍术(麸炒)过敏,或至少对 2 种药物过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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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筛选前 6 个月内存在酒精等(尼古丁除外)物质依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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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不能吞咽口服药物,或有胃、肠手术史等任何可能干扰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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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筛选期或基线期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有明显临床意义的异常;下述指标超过以下标准者:ALT 或 AST 实验室检测值高于正常值上限的 2 倍; Cr 高于正常值上限;甲状腺功能指标5 项中有 2 项或以上指标高于正常值上限 1.2 倍或低于正常值下限的 0.8倍,或研究者认为存在甲减或甲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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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筛选期心电图(ECG)异常且具有明显临床意义,如男性QTc 间期≥450ms,女性 QTc 间期≥470ms,且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入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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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既往或当前发作经两种抗抑郁药足量足疗程(例如按说明书最大剂量治疗至少 4 周)治疗无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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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筛选前 2 周内系统性的接受过抗抑郁药治疗,随机入组前停用精神类药物未达 5 个半衰期(单胺氧化酶抑制剂至少 2 周,氟西汀至少 1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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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筛选前 3 个月内接受过系统性改良电抽搐治疗(MECT)
或经颅磁刺激(TMS)治疗、迷走神经刺激(VNS)治疗、系统性心理治疗;筛选前 2 周内接受过针对本疾病的系统性光治疗、激光治疗、针灸等中医治疗、系统性生物反馈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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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或育龄期妇女筛选期血 HCG/尿妊娠检查结果阳性者;或试验期间无法采取有效避孕措施者;或计划在试验开始后的 3 个月内受(授)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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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筛选前 1 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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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由于其他原因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项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