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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诊断为除精神分裂症外的其他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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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既往对利培酮过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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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既往对足量足疗程(不少于6mg/天,至少治疗6周)的利培酮疗效欠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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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既往曾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抗精神病药物足量足疗程治疗,但疗效欠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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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筛选前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抗精神病药物长效制剂治疗者;筛选前1个月内接受过氯氮平治疗者;筛选前2个月内接受过电抽搐治疗(ECT)者和系统性心理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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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筛选前使用过抗精神病药物、抗抑郁药物或心境稳定剂,至随机前停药间隔不足5个半衰期且不愿意接受药物清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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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筛选期异常不自主运动量表(AIMS)任意一项评分>2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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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研究者判定,有严重兴奋激越,或有明显自伤、自杀倾向者;筛选前1年内或筛选期间有任何自杀行为者;筛选期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定量表(C-SSRS)量表“自杀意念”第4项或第5项回答“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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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研究者判定存在严重影响舌下含服或口服药物吸收的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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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筛选前1年内曾诊断为酒精或药物依赖者(不包括咖啡因或尼古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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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癫痫病史者(不包括儿童发热惊厥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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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伴有严重的或不稳定的心血管、呼吸、肝脏、肾脏、血液、内分泌和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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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实验室检查异常: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超过正常上限的1.5倍;肌酐(Cr)超过正常上限的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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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筛选期收缩压≤80mmHg或舒张压≤50m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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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筛选期糖化血红蛋白(HbA1C)≥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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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有严重的心律失常或猝死的家族史;或筛选期心电图QTc间期>450ms(男性)或470ms(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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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丙肝抗体(HCV-Ab)、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或梅毒抗体阳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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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筛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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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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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