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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存在大细胞转化(LCT)证据。建议提示LCT临床特征的患者在第1周期第1天的前4个月内进行活检,以排除转化疾病。存在LCT病史但目前不存在侵袭性疾病且目前无皮肤或淋巴结病理学LCT证据的患者具备入组研究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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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自取得书面知情同意前2年内确诊为除MF/SS以外的恶性肿瘤。但是,对于过去2年内诊断为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原位黑素瘤、局部前列腺癌且当前前列腺特异性抗原<0.1 ng/mL、接受过治疗的甲状腺癌或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导管/小叶癌的受试者,如果目前无疾病证据,则具备入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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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临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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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受试者存在有精神疾病、残疾或其社会状况将会损害受试者的安全或影响其提供知情同意的能力,或限制其参加试验的依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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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存在未受控制的具有意义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需要抗生素治疗的未受控制的感染;
–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I级或IV级);
– 不稳定型心绞痛;
– 过去6个月内曾行血管成形术、支架植入术或发生过心肌梗死;
– 使用2种抗高血压药物,但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受试者(间隔1周、连续2次测量的收缩压[BP]>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
–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 未受控制的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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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已知或检测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为阳性或存在HIV感染史、丙型肝炎疾病或丙型肝炎感染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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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HBs)抗原阳性,或HBc抗体和乙型肝炎病毒(HBV)-DNA均呈阳性(超过定量下限);
– 允许因接种乙型肝炎疫苗导致HBs抗体阳性的患者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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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活动性单纯疱疹或带状疱疹。接受疱疹预防治疗的患者,如果在治疗前访视至少30天之前开始的用药治疗,不存在活动性感染体征,并且末次活动性感染发生在至少6个月前,则可以入选研究,并应在研究期间继续使用该处方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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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曾对单克隆抗体或其他治疗性蛋白产生过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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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已知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格雷夫斯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克罗恩病;银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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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处于妊娠期(经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证实)或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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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既往接受过莫格利珠单抗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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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在登记前4周内接受过针对受试者基础癌症的任何治疗或任何试验药物治疗(登记前2周内接受过皮肤定向治疗,包括局部治疗和放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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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在登记前至少4周全身应用低剂量皮质类固醇(≤ 20 mg 强的松或等效制剂)且剂量保持稳定的受试者可继续使用该剂量的皮质类固醇,但研究者应尝试在受试者参与研究期间将其剂量调整至可接受的最低剂量。除治疗输液反应外,不允许在研究期间开始应用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或上调剂量(参见第7.1.7节)。受试者可根据需要接受关节内皮质类固醇注射剂、皮质类固醇眼滴剂、吸入或鼻用皮质类固醇,以及全身用皮质类固醇的替代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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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在登记前至少4周应用中效或低效外用皮质类固醇治疗且剂量保持稳定的受试者可继续以原剂量用药,但研究者应尝试在受试者参与研究期间将其剂量调整至可接受的最低剂量。除治疗急性皮疹外,不允许在研究期间启用外用皮质类固醇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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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存在同种异体移植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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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筛选开始前90天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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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正在使用任何免疫调节药物治疗除T细胞淋巴瘤以外的伴随疾病或并发疾病的患者,或在登记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此类药物治疗的患者,包括但不限于:低剂量或口服甲氨蝶呤、硫唑嘌呤、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低剂量或口服环磷酰胺、环孢菌素、麦考酚酯、英夫利西单抗、依那西普、来氟米特、阿达木单抗、来那度胺、阿巴西普、利妥昔单抗、阿那白滞素、干扰素-β、IL-2和那他珠单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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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研究者或助理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研究的受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