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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组前未采集细菌培养样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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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入组前72小时内使用了全身性抗菌药物治疗且药物作用时间≥24小时者,或针对本试验受试创面使用过局部抗菌药物治疗者。注:如果经研究者判断治疗无效仍可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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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存在下列创面感染之一者:
a) 预计研究期间(签署ICF至末次给药结束后第1天完成试验相关评价[除外微生物学疗效评价和综合疗效评价])受试创面需要合并使用其他全身性或局部抗菌药物治疗,非受试创面需要合并使用全身性抗菌药物治疗;
b) 受试创面感染已知或怀疑由真菌、寄生虫、衣原体、支原体或病毒等非细菌性病原微生物引起;
c) 危及生命的感染或需要急诊手术的感染,如坏死性筋膜炎等;
d) 存在影响疗效和安全性评价的皮肤炎症性疾病,如特应性皮炎、湿疹、银屑病或筛选时存在过敏反应等;
e) 受试创面带有不能被移除的人造材料,如中央静脉导管,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的电池组等;
f) 任何病因所致的坏疽;
g) 蜂窝组织炎或丹毒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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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研究药物(包括抗菌肽PL-5喷雾剂和安慰剂)的任何成份过敏,或对蛋白质、多肽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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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注:若哺乳期女性受试者同意在治疗期间及末次用药后一周内停止哺乳,仍可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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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筛选期时伴随以下检查结果异常者:总胆红素>3倍正常值上限(ULN),或谷丙转氨酶(ALT)或谷草转氨酶(AST)≥5倍ULN;血清肌酐(Scr)>3倍ULN或任何形式的透析;中性粒细胞减少【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0×10∧9/L】或增多(ANC>ULN),或中性粒细胞百分比>ULN,或白细胞计数>ULN或<LLN,或降钙素原>ULN或血小板计数<50×10∧9/L;
QTC间期异常(QTc≥500 msec)(根据Fridericia公式计算,见附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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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筛选时明确发热【例如,核心体温(鼓膜、直肠、食管)≥38℃、口腔温度≥37.5℃或腋窝温度≥37℃】,或研究者判断有其他全身感染征象者【包括但不限于周围血象白细胞计数增高或降低(高于或低于参考值上、下限)或中性粒细胞百分比升高(高于参考值上限);累及淋巴系统(在感染部位淋巴引流区或邻近部位淋巴管炎或淋巴结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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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患风湿免疫性疾病或免疫功能缺陷者,如先天性免疫缺陷、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者或人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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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有严重心血管系统、肝脏、肾脏或血液系统疾病,或合并研究者判断影响创面愈合的慢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如糖尿病、痛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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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筛选时正在使用肿瘤化疗药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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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精神障碍或癫痫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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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参加过药物或器械临床试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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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曾经针对本试验受试创面使用过抗菌肽PL-5喷雾剂治疗而感染征象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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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研究者认为任何可能会增加受试者危险或影响疗效评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