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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研究者判断的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神经系统、呼吸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代谢及肌肉骨骼系统异常的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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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存在生物制剂过敏史,或对研究药物活性成分及辅料成分过敏;或经研究者判定不适合入组的其他过敏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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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筛选前3个月内有手术史,或在研究期间有手术计划,或接受过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手术(不包括小型手术如牙科手术、活检或其他由研究者判定不影响研究结果的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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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不能接受静脉注射或存在晕针/晕血病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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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筛选前2个月内献血或失血超过400mL(包括成分血制品),或接受过输血或血液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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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给药前14天内使用过任何处方药,或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非处方药、维生素和/或中草药(不包括由研究者判定可使用的口服避孕药、解热镇痛药、布洛芬和标准剂量的复合维生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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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筛选期前4周内接种过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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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筛选期前3个月内吸烟量≥5支/天,或在研究期间不愿意停止吸烟或使用含有尼古丁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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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筛选期前3个月内饮酒量≥14单位酒精/每周(1单位酒精相当于360mL啤酒或45mL酒精度40%的烈酒或150mL葡萄酒),或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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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给药前48h内不愿意避免食用任何可能影响药物代谢的含咖啡因或含酒精的食物或饮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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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局部外用、吸入或喷鼻型糖皮质激素,或给药前8周内口服过糖皮质激素,或筛选前1年内因任何原因接受过单克隆抗体药物或既往接受过其它免疫抑制治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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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存在经研究者判定的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实验室检查或其它辅助检查异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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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梅毒螺旋体抗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且存在临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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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有活动性结核史者,或者筛选时有活动性或潜伏性结核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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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筛选前6个月内有药物滥用史,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或基线时药物滥用检测结果呈阳性【四氢大麻酚酸(大麻)、吗啡 、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摇头丸(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药物滥用检测将按照当地常规应用的组合检测试剂盒进行尿液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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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给药前肝功能异常: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AST>1.5×ULN,ALT>1.5×UL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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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肾小球滤过率(eGFR)<90 mL/min/1.73 m2(采用CKD-EPI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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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校正的QT间期(QTc,用Bazetts法校正):>450ms(男性),>470ms(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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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筛选前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或使用其他试验药物或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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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研究者认为存在其他不适合参加该试验的情况。